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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做好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的通知
2015-03-17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15年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等工作,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的通知》(浙高企认办〔2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今年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

(一)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直属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初审工作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取小组成员单位统一申报截止时间、分头现场考察及网络审批的方式进行。

1申报时间

(1)申请复审企业(201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企业(2009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在6月1日前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并在网络申报系统上申报和上传相关附件。对没有按时报送申报材料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新申请认定企业需在6月15日前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并在网络申报系统上申报和上传相关附件。

2申报要求

申请认定(复审)企业需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受理,办公地址设在市河通桥6-2号,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材料》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复审材料》;并将全套申请材料(合订本)送区科技、区财政和区主管税务部门各1份(地税送区地税分局基层管理科综合服务岗<窗口>、国税送区国税局税政科)。

3部门审批时间

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将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分别在7月10日和7月27日前完成复审(重新认定)企业和新认定企业的网络审批工作。

(二)各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初审工作由各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申报受理截止时间由各县(市)自行商定,但需在7月27日前将申报备案资料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和备案,具体要求详见《县(市)高企认定办备案材料》。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一)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直属高新技术企业的更名初审工作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年分二批上报省认定管理机构。申请更名企业应及时提交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材料》,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省认定管理机构。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及重新认定的更名企业需在4月1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截止日前完成企业更名工作。

(二)各县(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更名初审工作由各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上报省认定管理机构的同时,报送1份纸质资料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上述相关材料和表格请直接从温州市科技局门户网下载。

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通知相关企业及早做好准备,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web/)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202.107.205.11:8612/)上分别进行注册申报。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浙高企认办〔2015〕4号文件要求执行。

联系人:市科技局高新处陈琦,88962056;

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陈亦泛,88222851。

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3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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