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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确定第一批科技大市场建设工作试点单位的通知
2014-08-15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培育技术市场和促进技术成果交易专项行动五年计划(2013-2017年)》,为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市场化运作规范、服务体系完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成效明显的科技大市场,在有关市、县(市、区)和有关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杭州传化科技城有限公司等26家单位为第一批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单位(名单见附件),有关要求如下:

一、总体目标

各试点单位要针对本地产业发展特点、企业创新需求,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品牌化的要求,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工作,把科技大市场建设成为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重要创新服务平台。

二、试点内容

1.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要注重培育符合市场化运作要求,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的经营主体,科技大市场原则上由企业化实体实行市场化运作,明确服务内容、完善服务规则、规范服务流程、落实监督考核制度。

2.形成创新服务链。科技大市场要根据工作需要,引进一批技术转移、咨询评估、研发设计、投资融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形成创新服务链,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各试点单位要努力提高科技中介服务的水平,为企业、高校、院所间的技术转移提供优质、高效的科技中介服务。

3.形成合理的商业模式。各试点单位要努力探索信息增值、服务增值、技术增值的方法和途径,形成合理的商业模式,提高服务绩效。

4.实现常态化运行。各试点单位要围绕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努力探索重点活动与日常工作结合的科技大市场常态化运行的机制,提高科技中介服务的时效性。

5.创新服务企业的方式。各试点单位要努力探索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结合、技术要素与其他创新要素结合、网上服务与网下服务结合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创新服务企业的方式和手段,拓展服务企业的渠道。

三、评估验收

1.省科技厅以事后补助的方式对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市级科技大市场原则补助100万元,县(市、区)级科技大市场原则上补助50万元。

2.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周期原则上为2年,省科技厅将于20158月底前对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进行中期评估,对通过中期评估的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单位补助50%的支持经费;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限期整改后重新评估,通过评估的,补助50%的支持经费,整改后仍未通过评估的,取消试点。

3.到20168月底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期满后,省科技厅将对通过评估的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单位再补助支持经费的50%;未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通过验收的,再补助50%的支持经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试点。

四、基本要求

1.到中期评估和验收时,入驻市级科技大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分别不少于8家和12家;入驻县(市、区)级科技大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分别不少于5家和8家。

2.到中期评估和验收时,运作科技大市场的单位和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中参加省或市组织技术经纪人培训,并通过考试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0%60%

3.在试点建设期内,市级科技大市场每年发布企业技术难题100项以上,科技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合同金额不低于800万元,开展各种规模较大的科技成果交易活动不少于6次。

4.在试点建设期内,县(市、区)科技大市场每年发布企业技术难题50项以上,科技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开展各种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成果交易活动不少于3次。

专业市场的中期评估、验收参照市级市场的要求执行。

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是综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重要举措,有关各市、县(市、区)在科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抓好工作的落实,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经费支持。承担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单位,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扎实推进科技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

    附件:第一批开展科技大市场建设工作试点单位名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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