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市属功能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两化”融合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我市“两化”深度融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8号)、《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温经信信息〔2014〕号)精神,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目的
通过示范带动,重点引导企业实施信息化,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加快转型发展。引导企业从单个企业的信息化向产业链信息化延伸;从管理领域信息化向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节能减排、安全生产领域延伸;引导企业从单项应用向局部集成应用、全面集成应用发展,引导企业积极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在温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示范试点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须覆盖主要的生产经营管理流程,有完善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机制;针对设计、生产、管理、营销等环节,制定了明确的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并且部分计划项目的技术、内容和应用水平在行业内领先;信息化应用已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行业中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
(三)申报市级示范企业,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信息化投入(包括软件费用、硬件费用、集成费用等凭证)200万元以上;申报市级试点企业,要求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三年信息化投入(包括软件费用、硬件费用、集成费用等凭证)100万元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温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附件1);
(二)温州市“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申请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
(三)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3)
(四)近三年信息化建设投资汇总表及有关凭证(包括软件费用、硬件费用、集成费用等凭证)。;
(五)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企业自愿申报。企业如实填写《温州市“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属地经信、财政部门。
(二)推荐单位初审。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功能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五、其他事项
1、乐清市、瑞安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市属各功能区申报试点和示范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家和3家,各县申报试点和示范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家和2家。
2、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
3、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21日。
4、联系人:温州市经信委信息化推进与管理处陈祖正,88968066,80637163@qq.com ;温州市财政局企业处程建瓯,88516528,chengjo@wztax.gov.cn。
附件:1、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
2、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申请报告;
3、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申报汇总表。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温州市财政局
2014年7月28日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