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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企业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4-06-06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国际科技合作,深入推进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现将2014年度企业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通过兼并或收购(以下简称并购)国外研发机构获得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在省内转化并对相关产业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省内企业。企业在国外单独或联合设立研发机构(中方控股),及并购港澳台地区研发机构的也纳入申报。

二、申报条件

1、企业应当在201011日以后完成并购。企业将合同约定总金额50%以上的并购资金汇出后视为完成并购。

2、被并购的海外研发机构需符合浙江产业政策,应当拥有对并购企业转型升级和海外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属我省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配备。

3、并购合同签订时被并购的海外研发机构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与出资主体没有产权关联关系。通过并购形成的技术和成果已在浙江转化并对企业转型升级和我省产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4、并购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金额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并购含内设研发机构的海外企业的金额一般应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要求

企业应当填写《浙江省企业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申报表》(一式三份,电子版同时发送至liaocj@zjinfo.gov.cn),并按规定提供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材料清单详见附表),经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级及以上高新区管委会汇总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2014616日之前报省科技厅合作处。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并择优予以支持。

联系人:省科技厅合作处廖川杰;电话:0571-87054108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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