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有关企业:
根据《温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温财教〔2013〕689号)的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申报和复核工作,并在新认定和复核合格的市专利示范企业中,评审若干项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业绩比较突出的项目予以立项支持,各县(市、区)科技局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辖区内企业的组织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市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明确1名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主抓知识产权工作。
(二)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并配备1名以上在职取得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高校相关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企业重视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建立系统规范、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四)企业保持有效专利2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4件以上,且国家专利局已受理的在申请发明专利1件以上。
(五)企业从事领域符合温州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近二年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10%以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占研究开发费用达到3%以上。
(六)上年度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近二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二、复核对象
市专利示范企业示范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不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企业,予以撤销“温州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在二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二年后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给予资助。2014年复核对象为2011年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三、材料要求
申报2014年市专利示范企业及参加2014年复核的市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复核表)(见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专利(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和今后三年工作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二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四)拥有的有效专利汇总表,有效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发票的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以及专利质押、受让或许可实施等情况相应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文书复印件;
(五)上年度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台帐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以及产品相对应的专利名称和专利号等内容;
(六)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二年研究开发费用、企业销售收入数据,并附申报企业向市统计局查询研究开发费及销售收入的联系单;
(七)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订本;
(八)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高校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证书、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参加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维权有关材料等;
(九)同时申报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补助项目的,另需提交《温州市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表》并附报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表见附件3)。
以上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并附有关电子件。
四、申报时间
申报和参加复核的企业将上述材料提交给相应的县(市、区)科技局,各县(市、区)科技局应在7月5日前完成初审,并将企业申报及复核材料纸件及相关电子件报送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任为民、沈世华,电话:88962031,88962019;维权中心联系人:林青青,电话:12330,E-mail:wz12330@wzkj.gov.cn。
附件:1.2014年市专利示范企业复核名单
2.2014年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复核表)
3.2014年市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表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