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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的通知
2014-04-11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14年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等工作,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的预备通知》(浙高企认办〔20142号)和《关于开展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的通知》(浙高企认办〔20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今年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

       (一)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直属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初审工作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取小组成员单位统一受理时间、分头现场考察、分头网络审批的方式进行。

       1、受理时间

 全年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1批,复审1批,具体时间如下:

1)新申请认定企业(含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受理截止时间为 616。企业需在截止日前完成纸质材料报送,并在“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http://202.107.205.11:8612/)注册及上传相关材料。对没有按时报送认定申请材料的企业,将被纳入明年受理。市本级相关部门的审核工作需在 728日前 完成。

      2)申请复审企业(2011年认定的高企)受理截止时间为 527。企业需在截止日前完成纸质材料报送,并在“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http://202.107.205.11:8612/)注册及上传相关材料。对没有按时报送申请材料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复审资格。市本级相关部门的审核工作需在 626前完成。

         2.受理方式及要求

申请认定和复审企业需将纸质材料报送市高新技术技术企业协会受理,办公地址设在温州市河通桥6-2号;具体需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并同时将全套申请材料(合订本)送区科技、区财政和区主管税务部门各1份。(地税送区地税分局基层管理科综合服务岗(窗口)、国税送区国税局税政科)。

      (二)各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初审工作由各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截止时间由各县(市)自行商定,但需在省认定管理机构受理截止日期的5日前将备案资料(见附件5)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和备案。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一)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直属高新技术企业的更名初审工作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年分二批上报省认定管理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企业应及时提供变更材料(参加复审及重新认定的企业需在 420之前提交材料,在复审前完成更名手续),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省认定管理机构。具体需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3

      (二)各县(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更名初审工作由各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报省里的同时应报1份纸质资料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通知相关企业及早做好准备,并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web/)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202.107.205.11:8612/)上进行注册申报。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详见附件4


        联系人:市科技局高新处           88962056

             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陈亦泛 88222851

附件:
    1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2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需提交的材料
    3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更名需提交的材料
    4 .省高企认定办的相关通知
    5 .县(市)认定办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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