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浙江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
2013-12-30
浙科发高〔2013〕292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现认定杭州罗莱迪思照明系统有限公司等535家企业为2013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请各地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并按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
年12月30日
抄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