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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2013-12-05

   

发布机构:浙江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 2013-12-05

2013〕浙科函31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和省高新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和省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我厅对《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计〔200824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3121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人:计划财务处  寿学平

  话:87054010

电子邮箱:sxp@zjinfo.gov.cn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3 125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到位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有无截留、挪用、转移、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按来源分别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规定进行设备购置,并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做到账实相符。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五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相关性进行审计。

第六条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收财务审计,提出审计委托,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省科技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在省内公开征集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库,列入省财政政府采购目录。

对已入库的会计师事务所,省科技行政部门将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实行动态管理。

因合并、分设等原因导致机构注销或名称、性质、地址等发生变化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将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依据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第九条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行业诚信档案中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

(三)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有效执行;

(四)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从事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资格: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政处罚;

(二)因审计质量等问题被国家、省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两次(含)以上;

(三)违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故意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四)向被审计单位收取额外费用,参审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反廉政规定等情况;

(五)其他取消省级科技项目审计资格的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提前2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小组应当赴被审计单位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时可以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三)审计工作应当认真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账物是否相符。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记录。对纳入审计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原始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注明审计用途。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予以验收,并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补助额度在20—5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资格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内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财政补助20万元以下和小额资助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应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提供相关明细。

第十五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统一支付。省财政资助金额在20—5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项目一般不超过2500元,省财政资助金额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之间的项目一般不超过3000元,省财政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不超过4000元。

事后补助项目的审计收费参照《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单个项目审计费用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审计费用列入被审计单位项目技术开发支出。

委托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在被审计单位间接费用管理费用中支出。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在项目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08241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