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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自主设计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10-22

发布机构:浙江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3-10-21
 

浙科发计〔2013239

 

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配套支持措施,鼓励青年科学家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依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自主设计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自主设计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3 1017
 
 
 
 

浙江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自主设计

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配套支持措施,鼓励青年科学家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依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自主设计自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自筹项目”)是根据省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需要设立的科研项目,研究内容应围绕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研究方向,符合产业技术创新试点责任书和产业技术路线图。

第三条  自筹项目由浙江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签约人选主持承担。鼓励签约人选与企业科研人员合作开展研究,鼓励高校院所成果在企业进行应用转化和推广。
 
       第四条  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自筹项目申报的管理和推荐,省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组织立项论证,符合要求的,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自筹项目经费由研究院依托企业负责,按项目研发活动需求安排落实。与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研发方向一致的,可在该项目承诺的自筹配套经费中安排。企业应当对科技经费按规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省科技管理部门不再安排经费。

第六条  自筹项目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自筹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预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情况,或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要求终止或撤销项目立项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企业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自筹项目的结题验收委托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第九条  自筹项目结题验收意见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对结题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名、书面向省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省科技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保密。归口管理部门将验收材料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高校院所和归口管理部门应重视自筹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积极推动研究成果的共享、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