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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创业基地和创业培训基地的通知
2013-09-23

  发布机构:浙江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 2013-09-23
 

浙科发农〔2013205

各有关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根据《科技部关于推荐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创业基地和创业培训基地的通知》(国科发农〔2013562号)要求,现将我省推荐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创业基地和创业培训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科技特派员创业链申报

我省可推荐申报创业链名额3个。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产业链上具有一定实力的创新主体,由涉农科技型企业或农村新型经营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科技特派员单位牵头组成的产业技术联合体(联盟)。

2.产业发展基础好,具有一定的覆盖面。产业区域特色明显,属于省级重点扶持粮油与远洋渔业2个战略性产业,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竹木、花卉、蚕桑、食用菌、中药材10大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优势特色产业;有一定的产业化经营基础,产业链比较完整,具有培育发展潜力。

3.科技特派员参与程度高、带动农户能力强。已集聚一定数量的科技特派员在生产、加工、销售等关键环节开展创业服务,带动较多农户进入产业链,与农户实现共赢。

4.主营产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针对产业链上存在的关键问题所研发的主营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能够通过科技特派员创业链促进和带动相关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

5.建设目标明确。建设规划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预期成效显著,组织保障有力。

二、关于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申报

我省可推荐申报创业基地名额3个。申报条件如下:
 
1 .申报主体。 能够孵化和培育科技特派员创业实体的国家及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园区等。

2.完善的创业平台。创业场地规模在1000亩以上,有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能为初创企业等提供生产经营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吸引了30名以上法人特派员和个人科技特派员进驻基地创业,拥有创业导师5人以上。

3.健全的管理体系。管理机构完善,建立了规范的资金、人才等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引进技术和人才、不断拓宽投融资渠道的运行机制。有较高素质的服务和管理队伍,运作高效。

4.良好的创业环境。具有政务代理、创业咨询、融资担保、人员培训等配套服务条件;制定了吸引创业人才进驻的税收、创业资金支持等优惠政策;科技创业文化富有特色。

5.建设目标明确。建设规划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预期成效显著,组织保障有力。

三、关于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申报

我省可推荐申报创业培训基地名额3个,其中1个指标在科技部文件中明确由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申报,由浙江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申报。另2个由我省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申报。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能够独立开展科技特派员培训的高等院校及其组建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以及农业园区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2.创业培训体系完善。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设置了科技、信息、管理等资源丰富的培训课程,师资力量雄厚,具有完善的培训机构与组织管理制度。

3.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建立了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实习基地,拥有完备的培训服务设施,能够同时为不少于100名学员提供中短期创业综合培训。

4.培训服务影响力大、知名度高。能够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宣传和发布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信息,创业培训在所面向的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领域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5 .建设目标明确。 建设规划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预期成效显著,组织保障有力。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3份、光盘l份(含申报材料电子版和PPT汇报材料,其中PPT要求自动语音播放,时间10分钟以内)。

1.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申报书及建设可行性报告(格式见附件1)。

2.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申报书及建设可行性报告(格式见附件2)。

3.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申报书及建设可行性报告(格式见附件3)。

五、申报时间

请于20131010日前将申报材料随函报送至科技厅农村处。

联系人:孙彩霞   叶祥发

联系电话:87054039(传真),87054033

电子邮箱:ktp2008@zjinfo.gov.cn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

邮编:310006

 

附件1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申报书及建设可行性报告

2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申报书及建设可行性报告

3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申报书及建设可行性报告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3 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