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知〔2013〕166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人保财险分支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促进科技、知识产权与金融结合,化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风险,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若干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快推进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在试点期间选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在全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随着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增多,企业维权成本不断增大。借助商业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和专业服务优势,在全省选择性地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降低企业研发、专利申请与运用过程中的风险,能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险公司开拓新型业务市场和业务种类;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科技、知识产权和金融资源的深度融合,对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将我省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工作走在前列省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经营、自愿参保、逐步推广”的原则,通过选择性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不断加强商业保险产品的创新与服务支持,充分发挥专利保险对创新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积极探索并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专利保险工作和服务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进全省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各试点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制定参保专利保费、专利保险信息平台建设补贴和创新专利保险种类奖励等各类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推进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环境。
(二)各试点县(市、区)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分支机构联合所在地科技(知识产权)局,积极开展相关企业的专利保险需求调研,以专利执行险为基础,研究设计被市场认可、操作性强的专利保险种类,确定试点期间重点推广的保险产品,设计专利保险流程,并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开展专利保险申请的审核评估工作。
(三)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专利保险信息服务平台,探索建立保险专家咨询制度和中小企业专利保险托管机制,协助参保企业运用专利纠纷诉前调解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着力为参保企业和相关保险机构提供增值服务。
(四)省知识产权局联合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组织专家开展专利知识培训和专利保险业务宣讲,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了解,加深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对保险业务的理解,帮助企业提高对专利保险意义的认识。
(五)试点期限为1年(自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试点结束后,省知识产权局、将对试点成效开展总结评估,研究进一步优选保险参与主体、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加强政策配套的相关举措,并适时全面推广专利保险。
(六)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知识产权和保险领域专家,借鉴外地专利保险先进经验,探索研究专利申请、侵权、许可、质押融资、执行责任、投资保险等专利保险新险种,为进一步推广专利保险提供决策参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专利保险工作组织领导。建立省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小组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和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等单位组成,及时协商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扎实有效推进试点工作。各专利保险试点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企业参保引导和服务。各试点县(市、区)科技(知识产权)局要组织引导推荐辖区内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好、专利维权需求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以获奖专利和核心专利自愿参加保险。省知识产权局联合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及时分析研究专利投保、理赔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探索建立专利保险投诉服务机制,完善专利保险的理赔服务和协调机制。
(三)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参与专利保险。探索与银行、担保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协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工作,创新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服务机制,拓展知识产权价值运用领域,为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转让交易等方面的支持。
(四)加强专利保险业务监管。试点县(市、区)人保财险分支机构应向省分公司报告其开展专利保险的工作方案。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在专利保险经营过程中产业费率、业务宣传、承保政策、理赔服务进行监督,依法查处专利保险业务中违法违规及损害参保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