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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3-02-17

温高企认办〔2013〕1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浙科发高〔2013〕13号)要求,今年上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各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

    3.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检查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浙科发高〔2013〕13号)。

    三、检查内容

    1. 各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开展情况及认定工作成效;

    2. 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

    3.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四、工作安排

    1.企业自查自纠。由各地科技主管部门通知、指导辖区高新技术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和本通知要求内容进行自查,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附件4),提交当地认定办。发现问题的,要主动上报所在地的认定办,并及时整改。时间要求:2013年2月28日前。

    2.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参与高企认定的中介机构根据检查重点进行自查,填写中介机构自查表(附件5),按属地原则提交当地认定办。时间要求:2013年2月28日前。

    3. 市、县(市)检查。各地认定办对本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排查,并形成本县(市)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意见建议等),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6)。时间要求: 2013年3月15日前。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报告、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在2013年3月20日前同时以书面(2份)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重点抽查。由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有针对性地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时间: 2013年4月20日前。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出处理建议,限期整改。

    联系人:陈琦、陈亦泛 88962056、88222851;

    电子邮箱: 88219709@163.com
   
二○一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