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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五部门”联合发文简化台商来温投资手续
2013-01-10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对台投资软环境,方便台商来温投资,温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温州市商务局、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温州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温州市国家安全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方便台商来温投资有关问题的意见》(温审管[2012]17号),该意见的出台将大大提高对台经贸交流的发展,有利地促进台商来温投资的力度。

        此前,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均需提供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其中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还要求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对台经贸合作精神和“五个凡是”要求,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有关政策,积极吸引台商来温投资,12月7日,由市审管办召集五个部门就如何方便台商来温投资、简化台商市场准入、维护政治安全稳定、加快审批效能等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了一致意见。凡台商来温投资,无当地法院主体资格证明公证件的,可凭台湾身份证或台胞证、法人执照到投资项目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的对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开具相应认证证明,作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登记机关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证明。其中,对台湾自然人来温投资的,可直接凭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对无法提供台胞证原件,可由对台主管部门对复印件进行确认后,予以受理登记;对无台胞证,仅提供台湾居民身份证的,经对台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登记。对台湾法人来温投资,无法提供当地法院主体资格公证件的,经对台主管部门其法人主体资格认证确认后由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登记。变更登记内容的,按上述注册登记操作办法执行。

  同时,意见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市工商局将开辟了绿色通道,指定专人对台湾投资者进行全程行政指导,采取特事特办,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予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市审管办根据《温州市投资项目全程无偿代办服务管理办法》,做好台资有关代办服务工作;市商务局、市台办、市国安局按照“即办制”要求,将各自职能范围内各类手续进入审批中心窗口办理,为我市吸引台商来温投资提供优质的环境。

 
(行政审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