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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12-19

浙科发外〔2012302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精神,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21217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21217日印发

 

附件1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含港澳台地区)是指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命名,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促进浙江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孵化器、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提高我省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与创新、对外开放的促进作用。国合基地是浙江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对全省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建设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国合基地应为依法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依托企业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海外相关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及在海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近三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在1.5%以上,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具有显著成效,开发出多项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或新产品;

(三)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的,可优先确认。

第六条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是国家或浙江省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

(二)承担过多项国家或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合作研发成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我省转化、产业化;

(三)与海外相关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和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七条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海外研发机构落地浙江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第八条依托科技园区、产业基地或孵化器建立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多种功能和条件,是领域或者地区研发力量聚集的重要平台;

(二)以园区或产业基地为依托的,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创新型(试点)企业达10户以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达5个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2个以上,拥有发明专利10件以上。以孵化器为依托的,在吸引海外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海外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入驻,或帮助在孵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海外先进技术,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三)建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已与多个海外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通过科技创新培育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九条在海外设立或共建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浙江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海外单独或者与国(境)外相关机构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国际孵化器、科技园、科技中介机构等;

(二)在驻在国(地区)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与研究条件,稳定长期的合作协议和土地租约。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海外创新载体,推进世界浙商回归,帮助企业或科研机构在海外设立或购买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三)对浙江实施“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与驻在国(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条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二)独立法人资质证明(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法人资格证书的副本复印件);

(三)与海外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与海外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或者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单位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程序:

(一)按照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原则适时组织申报和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各类单位可自主申报。除义乌市以外的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申报需经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审核和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察评审,经厅务会审定后,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考评的申报单位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并予以授牌。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省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采取“统一规划、分层指导、共同管理”的机制,即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省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省国合基地管理办法和发展政策;建立全省国合基地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加强省国合基地建设与科技计划的结合;对省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各市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省国合基地建设工作,帮助省国合基地解决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困难;监督检查省国合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完成情况,为基地发展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积极推广省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国合基地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省国合基地后续申请国家和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重要参考条件。国合基地每年要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统计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省国合基地,将给予通报。对于连续三年考评不合格的省国合基地,将取消其省国合基地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国合基地。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十七条对省国合基地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或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给予倾斜支持。对合作成效显著、发展迅速、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省国合基地,经考评后给予表彰,并通过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择优推荐省国合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推荐省国合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二十条对省国合基地在国(境)外申请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先给予相关补助。

第二十一条条件成熟时,组织建立“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联盟”,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共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省国合基地之间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30天后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