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7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法〔2011〕79号)、省经信委《关于公布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认定标准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1〕399号)、《关于要求核实128家钢铁企业生产设备的紧急通知》(浙经信运行〔2012〕396号)等文件精神,市经信委、市物价局、温州电力局、市能源监察支队和相关县(市、区)经信局组织专家对我市被列入浙经信运行〔2012〕396号文件名单的15家不锈钢企业生产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现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对我市部分不锈钢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请示》批示(抄告单〔2012〕203号)和《关于抓紧对有关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2〕709号)要求,拟于2012年11月1日起对存在中频感应炉、电炉等列入执行差别电价范围的设备的四家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2年12月6日至12月12日,共7天。
在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我委举报投诉。以单位名义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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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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