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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通知
2012-11-07

发布机构:浙江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2-11-06

浙科发农〔2012244

各有关单位:

        种业是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是保障粮食安全和建设现代农业的核心产业。为加快提升我省农业科技创新水平,进一步增强农业生物种业竞争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97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9号)精神,经省农业科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2012年启动实施现代种业发展工程,组织开展农业新品种选育协作攻关。在组织专家调研论证和部门会商审核的基础上,现将水稻、旱粮、蔬菜、果品、茶树、畜禽、水产、竹木、花卉、蚕桑、食用菌和中药材等12个领域的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育种专项)项目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1.按照产学研融合、育繁推一体的要求,突出重点领域,加强统筹协调,集聚整合全省的育种科研力量和资源,组建粮食和十大农业主导产业的多学科跨单位育种协作攻关组,建立统一规划、合理分工、资源共享、绩效挂钩、运行高效的协作攻关机制,打造一支科研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物育种队伍。

         2.从产业发展需求出发,以优势特色品种选育为核心,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与开发利用研究,强化核心育种材料、生物育种方法及关键技术研究,突破一批育种前沿性应用性关键技术,育成一批具有良好应用前景、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优良品种。

         3.大力推进商业化育种研究,着力培育一批现代种业企业,扶持一批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集团与优势骨干种业企业;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种苗生产基地;逐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融合、育繁推一体的商业化育种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种业发展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育种专项实施,显著提高我省优良品种自主研发能力和覆盖率,我省生物种业科技水平总体上达到全国领先,部分领域居世界先进,引领和支撑我省农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到“十二五”末,实现以下目标:

         1.育成各类动植物新品种(系)200个以上,其中120个以上进入生产主导品种,并具有新品种保护权和生产技术标准;示范推广新育成品种160个以上,自主选育新品种覆盖率比“十一五”提高15%以上。

        2.建成各类动植物种质资源圃、资源库、原种保育中心等15-17个,其中国家级7-8个,发掘创制种质10000份以上,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种质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

        3.扶持发展区域性、专业性骨干种业企业10家以上、大型现代种业集团3家左右,培育种业科技型小企业和种子种苗生产企业50家以上,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品种繁育供应体系。

        4.打造一支1000人以上的生物育种科技创新队伍,培养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领军人才5人以上、国内知名的中青年科学家和学科带头人20人以上。

        三、组织实施与管理

        根据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总体实施方案》(浙科发农〔2012144号),加强对育种专项实施的管理。

        1.建立部门会商合作机制。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会同农口部门组织实施育种专项,落实省级相关政策和专项资金,负责对育种专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协调处理育种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实行首席专家(组长)负责制。由首席专家(或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育种专项的实施,按照“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分解落实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和专项经费,加强项目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定期组织工作交流、现场考察和检查互评,每年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和总结。协作组内建有专题组的,应统筹兼顾各专题组的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并注重发挥各专题组长的作用。

       3.建立协作组内部管理制度。协作组要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育种材料共享、成果鉴定、知识产权等进行规范管理,并强化投入绩效的评估和考核,在项目经费分配中引入竞争机制,试行“定额资助先启动,依据成果后补助”的办法,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实施奖励和经费滚动安排,充分调动育种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4.建立开放竞争机制。鼓励各协作组成员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育种技术、优势种质资源和创新型人才,不断补充吸收种业企业及科研人员进入协作组。同时,建立退出机制,对离岗超过一年或科研工作不力的协作组人员要作出调整。

       5.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协作组提交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各协作组于 1220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报告育种专项执行进展,提交育种专项年度工作总结。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农口部门定期听取协作组运作情况的汇报,到“十二五”期末,对育种专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21030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210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