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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9-28

温经信产业〔2012〕265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国有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温州市经信委     温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温州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是指积极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管理规范、具有良好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的工业设计园区或平台。
  第三条 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申报、评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组织申报、初审工作。
  第四条 温州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公正评价,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温州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一般要求组建有专门的建设运营公司,全面负责基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确保基地的功能性和发展持续性。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二)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三)基地集聚工业设计机构10家以上,工业设计专业人员50人以上,工业设计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四)基地拥有为工业设计企业提供展示交易、辅助设计、信息查询等功能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
  (五)基地有完整的工业设计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
  (六)基地能够提供适合工业设计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能够为设计机构与企业的需求对接提供良好服务。
  不具备以上第(三)、(四)项条件,但符合第(一)、(二)、(五)和(六)项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培育对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经信部门,各地经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0日内,联合当地财政局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七条 审核:市经信委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依照认定标准组织评估,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认定:对通过评审的单位择优认定为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并给予授牌。
  第四章 政策和管理
  第九条 市区范围的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按《温州市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享受相关财政政策。
  第十条  市区范围的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培育对象,其入驻设计机构享受《温州市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财政政策。培育期结束,被评定为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基地经营管理单位可按《温州市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享受相关财政政策。
  第十一条  市区范围以外的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可由各县级政府参照《温州市工业设计基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资金,给予一定奖励和补助。
  第十二条 凡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应编制基地运营和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每半年将基地运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市经信委每年组织复核一次,复核不达标的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仍不达标的予以摘牌。摘牌后的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温州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市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资格。
  1.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 复核时发现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
  3. 复核时发现财政扶持资金未用于规定用途的。
  4. 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4年底.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