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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08-28

温经信产业〔2012〕230号


各区经信局、财政局,市属功能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温州市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推动我市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我市共建共享的产业服务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温州市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工作实施意见》(温政办〔2011〕83号)和 《温州市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12〕1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评价(以下简称平台评价)是指通过评审、评估、实地考察、行业审定等方法对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产业支撑性、共享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发展前景等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工作实施意见》(温政办〔2011〕83号)和《温州市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若某类型平台无法适用本评价办法,可另行制定专门类型的评价办法,或对本办法进行修改调整后适用。

  第四条  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客观、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五条  评价对象主要为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建设单位根据自身实际,自愿参加评价。

  第六条  评价内容依据《温州市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评价指标》(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价指标),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主要对平台的组织管理、设施设备、团队建设、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七条  建立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评价工作的标准体系制定和调整,评价的组织实施等工作。评价工作委员会由市经信委牵头组建,委员会主任由市经信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平台的具体评价工作。工作小组由市经信委、财政局等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在有关院校、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九条 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温州市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和本办法规定;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对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所属行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和本地区行业发展状况;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65岁。

  (四)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评价专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不得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并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平台建设单位的知识产权,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评价的任何材料;

  (二)提供的评价意见必须清晰、准确地反映平台的实际情况,不能使用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评价对象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四)自觉遵守回避原则,不参加与其有相关利益关系的单位的评价工作。

  (五)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专家,将取消其专家资格。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评价专家在平台评价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平台建设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可提出质疑;

  (二)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三)有权要求排除影响平台评价工作的干扰,必要时可向评价委员会提出退出评价请求。

  第四章   评价程序和资料

  第十二条  工作程序

  (一)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自评申报。平台建设单位填写《温州市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评价申请表》进行自评,并根据评价指标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书面材料。

  (二)推荐单位初审。各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功能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属有关行业协会等单位对所推荐的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行业公共服务评价指标对平台建设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采用现场查看、台帐审核等形式进行。

  (四)评价委员会审核。评价委员会对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和各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公共服务平台和补助金额。

  (五)公示。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温州市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评价申请表》

  (二)评价内容所对应的证明材料; 

  (三)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年度运行情况、工作绩效和发展思路;

  (六)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 分类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评价综合得分高低,将不同类型的平台划分为A、B、C三类,具体标准如下: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名前20%以内为A类平台,排名后30%左右为C类平台,其余为B类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14年底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业  平台△  评价△  通知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