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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区第一批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2-08-13

各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1]5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总部企业和重点商务楼宇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1〕121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通知》(温政办函〔2012〕132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市区第一批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认定标准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市区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市区纳税登记,实现统一核算,并在市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4. 在温州市区以外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同时,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下同)以上。

  (2)本地现有制造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3)本地现有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

  (4)本地现有建筑、房地产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认定材料

  拟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温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总部企业市区以外非法人分支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申报前的月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4.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其他可证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正式文件。

  三、申报受理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于2012年8月31日前填写申请材料(相关申请表在市经信委 www.wzjmw.gov.cn下载),向企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各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召集辖区相关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于2012年9月 14日前将本区域各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以及汇总表、汇总情况书面报告统一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443室), 并将电子版发送至sjxwcyc@163.com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申报材料后,提交市有关部门审核。其中新引进总部企业,由市经合办出具企业迁入温州的相关证明;总部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额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进行审核,出具国地税纳税合计证明,并在证明里列明各项分税种的纳税额。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提出建议意见,报市领导小组研究。

  (三)会议讨论。市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认定的企业名单进行讨论,并确定公示企业名单。

  (四)社会公示。将确定的企业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和《温州日报》等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批准认定。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市政府网站和《温州日报》等媒体上刊发,并向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证书。

  四、相关说明

  1.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是指在2011年8月29日以后引进的企业。

  2. 总部企业的纳税额仅指总部机构单独纳税的情况。

  3.总部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额是指上一税收年度的纳税额,包括实缴国税税收与当年免抵税额审核数、地税税费(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不包含社会保险费)。

  联系人:张婧  电话:88968099  传真:88968029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抄送:朱忠明副市长、江少勇副秘书长、市府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功能区)经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温州市加快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