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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温州市第一批重点商务楼宇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2-07-16

温总部[2012]2号     

 各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我市楼宇经济发展,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1]51号)及《市区总部企业和重点商务楼宇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1〕121号),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市区第一批重点商务楼宇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认定标准

  申请重点商务楼宇认定的楼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楼宇内纯商务办公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的建筑面积)。

  2.该楼宇上年度在市区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不包括产权单位在该楼内缴纳的税收和房地产企业的税收)。

  二、申报认定材料

  拟申请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1. 楼宇经营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温州市重点商务楼宇认定申请表》(附件1)、《温州市重点商务楼宇入驻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楼宇的产权证复印件。

  3.楼宇经营管理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入驻楼宇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其他可证明其商务功能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正式文件。

  三、申报受理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商务楼宇填写申请材料(相关申请表在市经信委网站 www.wzjmw.gov.cn下载),于2012年7月16日前向楼宇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各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召集辖区相关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本区域各楼宇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以及汇总表、汇总情况书面报告统一上报温州市加快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443室), 并将电子版发送至sjxwcyc@163.com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申报材料后,提交市有关部门审核。其中商务楼宇上一年度的纳税额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进行审核,出具国地税纳税合计证明。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提出建议意见,报市领导小组研究。

  (三)会议讨论。市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的楼宇名单进行讨论,并确定公示的楼宇名单。

  (四)社会公示。将确定的楼宇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和《温州日报》等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批准认定。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市政府网站和《温州日报》等媒体上刊发,并向经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颁发证书。

  四、相关说明

  1.商务楼宇上一年度的纳税额是指上一税收年度的纳税额,包括实缴国税税收与当年免抵税额审核数、地税税费(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不包含社会保险费)。

  (联系人:张婧  电话:88968099  传真:88968029)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商务楼宇 申报认定  通知 

抄送:朱忠明副市长、江少勇副秘书长、市府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功能区)经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温州市加快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