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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通知
2012-05-29

 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经发局、高新区科技合作局,有关孵化器:

    根据《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就做好2012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实际运营时间原则上在1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

    4.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上;

    5.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在孵企业数10家以上;

    (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址及办公场所应是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时间不足3年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在100万元以下;

    2.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5年;

    3.必须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4.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合理,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人数的40%以上;

    5.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或成果转化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三)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经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市科技(创新)型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 ,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培育期满不能“毕业”的孵化企业要限时退出孵化器。

    二、申报要求

    (一)要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地的县(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科技局;

    (二)书面材料一式3份,包含《温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附件材料(具体见附件申请认定材料清单),申请书附件材料合订在一起,不要另外加封面;

    (三)截止时间:2012年7月15日;

    (四)材料受理地点:温州市市府路温州科技馆南楼407。

    联系人:何涛,联系电话:56982519

    三、其它

    其它未说明事项参照《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认定材料清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认定材料清单
1. 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2. 孵化器工作总结;
3. 工商企业法人执照与房产证明复印件;
4. 管理人员名单、职务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5. 在孵企业汇总表、毕业企业汇总表(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孵化企业成功案例;
7. 近三年培育高新企业汇总表、科技型及创新型企业汇总表(附证明材料)
8. 在孵企业获得专利,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创业投资支持以及各类荣誉的汇总表及有关文件;
9. 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孵化管理文件汇编,包括入驻企业评审、毕业企业认定等管理、考核办法等);
10. 所在县(市、区)政府扶持政策文件,其他可以证明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孵化能力和推进孵化工作的相关材料。

(相关表格详见科技局网站)
 
 
 
转自: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