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号)的规定,同意“新化高级胺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104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名称、地址等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现将同意申请变更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名单及相关变更信息发给你们,请各市科技局通知各有关企业使用变更后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