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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
2011-12-30

各有关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有关规定,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3, 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11日至20131231日。

        请各地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并按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