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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军民科技合作促进军民科技融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1-09-26

浙科发成〔2011174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军民科技合作,加快推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民科技合作促进军民科技融合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 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民科技合作促进军民科技融合的若干意见

        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是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的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加强军民科技合作,加快推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加强军民科技合作,促进军民科技融合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军民科技合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防科技系统具有丰富的科技储备和强劲的创新实力,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之一,许多研究领域和方向符合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军民科技合作潜力巨大。积极推进军民科技合作,努力建设寓军于民、军民融合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对促进地方经济科技发展,提升国防科技的动员潜力,意义重大。

        二、明确军民科技合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全面深化军民科技合作,不断拓宽合作领域,创新工作思路、体制机制、合作方式,变被动承接军工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为主动联系军工科研院所和企业,主动提出技术需求;变地方单向为部队服务为军地双向服务、互利共赢;变单纯的国防动员为国防动员、科技合作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实现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工业的互通、互动、互补,实现资源、技术、产品、市场的共享。

        三、加强军民科技合作的规划

        加强我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与有关军工部门制定的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的对接、协调。重大军民合作项目要纳入部门和地方工业发展布局,发挥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利用我省经济基础和产业条件,优先发展具有明显发展前景、符合国防科技、武器装备发展方向的军民两用技术和产业,并根据各市、县(市、区)的优势、特色和条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明确重点发展的行业,优化军工科技产业区域布局,促进军民通用设计、制造等先进工业技术的合作开发和成果共享,加强国防和民用基础技术、产品的统筹和一体化发展,立足民用工业基础,研究开发重要机电产品、材料、器件、高端测试仪器、关键加工制造设备、科研生产软件等,促进制约武器装备发展、军工能力建设瓶颈问题的解决,促进军民结合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提高我省企业接受军转民技术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我省具有优势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参与重大国防科技专项的实施,参与武器装备、军需品的研发和生产。推动军工与高校、民用科研机构的开放共享与双向服务,建立高校、民用科研机构与国防科研机构的协作机制,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实现科技资源共享。我省有关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科技基础条件的建设,创新团队的建设,以及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等科技资源的配置要重点支持军民科技合作项目。

         五、创新军民科技合作的方式

        进一步组织动员广大企业,发挥我省市场机制和民营资本的优势,以各种形式开展军民科技对接和军民科技合作,推动军工科技成果向民用转移。对可以直接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电子信息等民用技术及产品,建立动态目录,支持其二次开发,为武器装备发展服务。积极鼓励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进入军工生产,提高武器装备生产标准化、专业化协作水平。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区域经济的特色和发展的需要,组织企业,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主动联络军工科研单位、军工企业集团,获取军工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再创新,实现产业化,在引进技术的同时,要注重引进军工高层次人才,最终提升企业本身的自主创新能力。同时,要鼓励、引导、支持民用企事业单位与军工单位联合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产业竞争力。

        六、加快军民科技合作产业化基地的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基地和国防科技产业园。在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青山湖科技城)等创新基地建立军民科技合作的研发基地。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确定适当的区域,重点发展军民两用技术转化基地,加速军民两用技术中高新技术的转化。支持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确定一定的区域,重点引进实施国防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鼓励军民科技合作项目进入省级产业集聚区,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企的改制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通过重组、上市、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以民为主或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鼓励民营资本对军品科研项目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扩大民营资本对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领域。充分利用军工科研机构改革的机遇,重点吸引企业化转制的应用型军工科研机构成为企业、行业的研发中心;充分依托面向国防科技工业服务的公益性、基础性科研机构,利用公益服务能力,加强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

        进一步落实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鼓励我省民营企业积极吸引军工科研院所、企业集团以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专利等作价入股,参与我省民营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或以其他形式,与我省民营企业组建经济实体,共同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军民结合高新技术产品。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为军民结合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八、加强军民科技合作的宣传培训

        各市、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军民科技合作工作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以专题讲座、问题释疑、典型报道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军民科技合作的有关政策,重点宣传各市、县(市、区)在推进军民科技合作中的做法,重点宣传企业开展军民科技合作中引进人才、引进技术、引进成果,实现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增长方式转变的典型经验,形成促进军民科技合作的良好舆论氛围,优化军民科技合作的社会环境,引导、鼓励广大企业积极开展军民科技合作。

        各市、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以民营企业准入军工领域的政策、许可、标准、制度等为重点,积极开展军民科技合作的有关培训工作,使广大民营企业了解军民科技合作的有关政策、工作程序和制度规定,为广大民营企业主动积极参与军民科技合作奠定工作基础,以确保军工设备设施安全、完整、有效地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九、强化军民科技合作的信息交流

        在加强国家安全保密工作的前提下,拓宽信息渠道,强化军民信息共享。分类、分级发布武器装备发展需求,为民用企事业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时提供信息服务。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公共信息平台,为军民信息交流提供支撑。

        各市、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积极联络有关军工科研单位、军工企业集团,合作建立军民科技合作的信息渠道,加强军民科技合作的信息交流。积极联络有关军工科研单位、军工企业集团,主动收集军工科研单位、军工企业集团的军转民技术、成果等信息,向我省企业发布。积极征集我省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需求,向有关军工科研单位、军工企业集团发布,寻求军工科研单位、军工企业集团的技术支持。积极征集我省企业已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向有关军工企业集团发布,努力促进民用高技术成果的军工应用。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努力与军工科研单位、军工企业集团建立稳定的军民科技合作信息交流渠道,定期举行例会,交流有关信息,搭建有利于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浙江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

        十、加强军民科技合作的中介

        进一步充分发挥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和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在促进军民科技合作信息交流中的重要作用,凡可在网上发布的军民科技合作信息,均应在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和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上发布,扩大信息的发布范围,提高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

        进一步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促进军民科技合作,引进军转民技术,实现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重点扶植一批以促进军民科技合作为主营业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军民科技合作中介工作,引导广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军民科技合作。
 
 
 
 
 
转自: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