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单位,省(部)属高校、科研单位,其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8〕25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实际工作,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体现评奖过程和评奖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推荐
(一)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实行单位、专家推荐制。
推荐单位包括:设区的市、县(市)及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分管行业技术的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省科技厅认定符合条件的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单位。
推荐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重大贡献奖获奖人。
(二)单位、专家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是前5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通用项目,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的项目,不再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上一年度经评审未获奖的候选项目,如在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上一年度已通过初评并要求撤回的项目,需间隔一年以上才能再次推荐。连续2年参加评审未予获奖的项目,须隔一年方可再次推荐。
(三)推荐单位每年度按省科技厅下达的报奖名额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 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重大贡献奖获奖人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推荐相关专业1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每位专家在每个年度只能推荐1项。
专家推荐的项目只限基础研究项目或技术发明项目,其它项目不在推荐之列。跨专业推荐无效。
(四)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分为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软科学等6大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和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理论性工作研究中取得的显著成果。推荐基础研究类项目其主要研究论著公开发表1年以上。
技术发明类项目,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生产的产品(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及其系统(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等有关技术发明的成果。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技巧等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推荐技术发明类项目应当已获得我国或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项目,不能申请专利的项目,需提供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或具体说明不能申请专利的理由。
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通过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所完成的具有显著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技术开发类项目重点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共性技术研究、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工作,环境保护、洁净生产技术、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中取得的显著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工程的项目除外。推荐重大工程类项目应当是竣工验收后实际应用满一年以上的项目。
软科学类项目,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管理科学和政策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推荐软科学类项目应当是完成期满一年以上的项目。凡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软科学项目,原则上应在规划、计划实施期过半后才能推荐。
属于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畴的有关工作,原则上不能推荐评奖。
(五)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科技创新性突出,理论上有重要突破或技术上有重要创新;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很大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六)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推荐材料包括:
1.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2.相关附件材料。包括:项目详细内容、承诺书、成果登记证书、验收证书、检验报告、应用证明或采纳评价证明、享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专利证书、发明权利要求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查新报告等。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食品饮料添加剂、化妆美容品、消防器材、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重大工程类中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基础研究项目和已授予发明专利权项目不需要提供查新报告。
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提供省科学技术奖申报电子版下载(网址:sta.zjkjt.gov.cn)。在完成电子版报送的同时,每个项目须提交网上下载打印的与电子版内容一致的书面推荐书一式15份,附件材料一式1份。推荐材料不退还。
推荐单位必须在推荐书首页上写明推荐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加盖推荐单位印章。附件按重要程度排序。
推荐单位必须同时报送推荐项目汇总表1份。
(七)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推荐书首页上主要完成单位与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必须与成果登记证书一致,并与推荐书中完成单位情况表和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一致。如与成果登记证书不一致的,申报单位应出具报告,说明理由,推荐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推荐书及承诺书必须由全体申报人本人亲笔签字方为有效。因特殊情况暂不能签字的人员,须提供委托他人代为签字的授权书。
(八)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2.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3.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在项目的总体技术设计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4.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5.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6.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九)我国留学生或学者,在本省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省外单位和个人在为我省科技发展、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工程中完成所的科技项目,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规定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十)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十一)省科学技术奖申报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完成单位最多不超过9个,主要完成人最多不超过13人。排位前三名的主要完成人员,应是项目成果的主要权利人,代表性论著的主要完成人。
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十二)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应由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效益证明。推荐奖励等级为二等奖及以上等级的项目须提供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经济效益审计报告,或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社会效益证明。
研究单位自己出具的证明,一般不得作为评奖依据。
(十三)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截止期为每年4月30日。
二、评审
(十四)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为:
1.形式审查和推荐参评项目公示:受理报奖项目后,将全部受理项目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30天,同时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即是否符合报奖条件、材料的真实、准确和有效性。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2.网上评审:省科技厅组织省内外专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推荐项目按技术领域分专业小组进行网上评审。专业小组数量一般在50组左右。每位专家评审项目原则上控制在20项以内。
网上评审项目淘汰率一般为30%。将专业小组的评审结果按技术领域分类汇总后,取得分排序前70%项目进入行业组初评。
3.行业组会议初评:省科技厅根据年度报奖项目行业分布情况,选择省内外专家,组成机械、电子信息、材化环保、能源交通城建减灾、轻工纺织、农一、农二、医卫、中医制药、软科学、基础理论等行业评审组。基础理论组对数学与力学学科、物理与天文学科、地球科学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化学学科、生物学学科、基础医学学科、信息科学学科、材料科学学科、工程技术科学学科等的基础研究成果归入相应行业组进行评审。基础理论成果项目推荐数量较少时,与软科学组合并进行会议评审。
行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采用定量指标评分的方法,以记名方式打分和投票产生初评结果,提出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软科学候选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候选项目总数的5%。
4.初评结果公示:行业组初评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等媒体上公示30天,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5.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科技厅提出。省科技厅将及时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省科技厅视情组织人员对通过初评的候选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6.评审委员会会议:初评推荐为一等奖的候选项目,由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进行答辩,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答辩情况及异议处理情况进行审定,以记名方式投票产生一、二、三等奖建议方案,经省科技厅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十五)评审专家的人数要求:
网上评审:设50个左右技术领域专业小组,每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不超过7人;
行业组会议初评:设11个左右行业评审组,每组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不超过15人,设组长1人,视情设副组长1至2人;
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40左右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科技厅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 人,原则上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
(十六)评审专家的选择:由省科技厅根据被评项目的行业和专业分布情况,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家。
参加网上评审的外省专家比重应达到专家总人数的2/3以上;参加行业组会议初评、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的外省专家比重应达到专家总人数的1/3以上。
评审委员会、行业评审组成员每年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连续聘请一般不得超过2年。
在正式评审前夕,省科技厅在多于评审实际需要的专家数的专家中进行预通知。根据专家反馈信息,从同意参加评审的专家中按评审实际需要人数确定,并在正式评审前再次通知专家。
(十七)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主要对项目的技术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等进行评价。
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软科学等6类项目设有不同的指标及权重,评审专家根据指标权重,科学、合理地对项目进行打分评价。6类项目获奖等级的评定标准,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8〕258号)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八)省科学技术奖重点支持:原创性明显,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和重大技术发明项目;具有国内外竞争力,产业化效益明显,对推动我省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和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农业科研及产业化推广项目;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防灾减灾、健康安全等领域取得明显成效的重大社会发展项目。
(十九)行业组会议初评工作流程:
1.省科技厅召开初评工作布置会,通报本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受理情况、形式审查和网上评审结果,宣布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要求;
2.各行业组进行组内分工,确定项目主审专家,部分行业组可视情分设若干小组;
3.评审专家审阅项目资料,提出主审项目的推荐建议;
4.部分设小组的行业组在小组完成项目讨论和推荐建议后,向行业组汇报交流;
5.各行业组在组长主持下,完成组内全部项目的定性评议;
6.评审专家以记名方式对本组项目进行独立打分投票;
7.计算机统计汇总,产生初评结果;
8.各行业组全体专家签名确认本组项目的初评结果。
(二十)评审委员会会议答辩评审流程:
1.省科技厅向全体评委报告年度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受理情况及初评、公示和异议处理结果,及有关现场考察情况,介绍评审委员会会议日程安排、评审注意事项;
2.按顺序进行一等奖候选项目答辩,每个项目陈述时间不超过15分钟,回答质询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3.评委分组评议项目;
4.各组报告本组项目推荐排序,并说明推荐理由;
5.全体评委以记名方式独立对全部一等奖候选项目打分投票,审定年度省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奖励建议方案;
6.计算机统计汇总,产生一等奖答辩评审结果;
7.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评审结果。
(二十一)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会议、重大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各行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2/3以上(含2/3)委员(成员)参加,会议评分结果方为有效。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2/3(含2/3)以上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通过;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1/2以上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通过。
三、监督
(二十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公示制度。省科技厅在报奖项目受理后、行业组初评结束后,分两次在省科技厅网站公布省科学技术候选单位、候选项目。
各申报单位在报送材料之前,应先将报奖项目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建有单位门户网的,在本单位门户网上公示;未建门户网的,在本单位日常使用的公示、公告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一个月。公示内容包括:报奖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简介;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排序;各完成人承担的主要工作;知识产权证明目录;代表性论文、专著目录;项目经济、社会效益。
(二十三)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说明理由,出具相关材料。
省科技厅选择评审专家时遵循回避原则。
(二十四)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初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和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人、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实质性异议由省科技厅负责调查处理,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应重新推荐。
(二十五)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保密制度。评审委员会委员、行业评审组专家和网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被评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不记录、不抄袭、不复制、不对外传播。
(二十六)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建立信用制度。评审委员会委员、行业评审组专家和网评专家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每次评审结束后,记录专家诚信情况,作为以后遴选专家的重要依据。
(二十七)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监督制度。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部门继续大力加强对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监察力度,全程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对评审程序、专家遴选、过程环节、评审结果等实行监督。
省科技厅监察室对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可视情建议有关方面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或在一定年限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四、授奖
(二十八)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每年授奖1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80项,其中一等奖每年不超过28项,一、二等奖总数不超过118项。
(二十九)省科学技术奖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10万元,二等奖每项5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
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三十)省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一等奖的人数可列13人,单位可列9个;二等奖的人数可列9人,单位可列6个;三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
(三十一)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完成的获奖项目,所得奖金额70%以上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单位独立完成的获奖的项目,奖励证书授予该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由个人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均授予个人。
五、处罚
(三十二)奖励推荐单位、推荐专家,申报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管理部门、评奖专家托关系、打招呼等,不得妨碍省科学技术奖的正常评审。如发现上述现象,经查实,取消其年度参评资格。
评奖专家在评奖过程中不得与申报单位和个人联系,评奖结束后,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人透露评奖情况、评奖结果。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记录其不良信用,取消专家资格。
评奖工作人员应遵守遵循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申报单位和个人的不正当的要求,不得透露有关信息和工作内容。尊重评审专家,不得在工作中发表任何针对具体项目的倾向性意见。实行各行业组联络员轮岗制度,各组联络员在会评前临时确定。
(三十三)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挂名报奖,一经查实,即予通报,并记录不良信用,取消当年度的报奖资格。
(三十四)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弄虚作假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查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省科技厅提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申报单位和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如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六)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贪污贿赂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4.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三十七)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省成果转化奖评审参照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