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快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就做好2011年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
1.请各市科技局组织当地条件较为成熟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的要求填写申请认定材料(附件1),于
7
月
30
日
前
将申请认定资料上报我厅。
2.我厅将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资料进行审核评审。通过我厅审核评审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科技局于
8
月
31
日
前向我厅行文,并由我厅向科技部行文申请认定。
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1.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请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
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的要求,填写申请认定材料(附件2)。
2.各市、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对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于
4
月
30
日
前报送我厅。市辖区内孵化器申请认定材料需经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后上报。
三、增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能力
1.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入孵企业经营方向比较集中、专业化服务明显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已经在建或今年拟启动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填写申报材料(附件3),经所在市、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于
4
月
30
日
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上报我厅。市辖区内省级孵化器申报材料需经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后上报。
2.对运行成效突出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奖励。请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填写工作绩效自评报告(附件4),经所在市、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于
4
月
30
日
前上报我厅。市辖区内省级孵化器自评报告需经市科技局审查后上报。我厅将根据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实际运行情况及其对当地科技经济的贡献程度,对成效突出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奖励。获得过09-10年度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奖励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提供奖励经费使用情况及绩效说明,作为绩效考核材料附件。
3.进一步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和完善“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创业联络员”的辅导制度,为入孵企业提供创业指导;鼓励吸引青年科技人才特别是大学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实行特别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建立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机制,为在孵企业获得创业投资支持提供便利条件;有条件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担保机制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四、提升在孵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1.吸纳创业投资资金。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积极吸引民间资金和国内外风险投资等各类创业投资资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品研发,促进自身发展壮大。请各省级孵化器组织获得创业投资支持的在孵企业填写简况表(附件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正在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参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格式),我厅将择优支持一些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并已获得各类创业投资资金注入的省级孵化器在孵企业。
2.继续鼓励各市科技局组织和推荐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国家火炬计划和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等。正在承担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完成验收工作。
联系人:高新处 庞保平 朱祖超
联系电话: 0571- 87054024,85111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