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农〔2010〕204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有关农业科技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54号)的精神,根据《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04〕33号),我厅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现场考察和集中评价。根据专家组评价推荐意见,经研究,现认定“杭州蓝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163家企业(见附件)为第十二批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现予公布。
请各市、县(市、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文件规定,落实省农业科技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农业科技企业牌匾由我厅统一制作颁发(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