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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工作的通知
2010-03-29

            关于开展201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工作的通知
              浙高企认办〔2010〕1号

各市、县(市、区)、杭州高新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

        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浙科发高〔2008〕188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浙高企认办〔2008〕2号),现就组织开展201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书面申请材料

(一)材料内容

1.申请企业自评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的证明;

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能说明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成果转化列表,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编制要求

1.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申请企业自评表单页上报,其它所有申报材料应顺序逐页编制页码,装订成册(厚度超过1厘米,需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和属地),每份申报材料应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

(1)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归类顺序编排。

(三)注意事项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必须从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下载填报工具来生成。

(1)申请认定企业必须如实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高新技术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相一致。

(2)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部分,应按项目进行填写,一个项目填写一张,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和企业内部已进行研发的项目。每个项目须填上技术领域,并在“核心技术及创新点”栏中填上该项目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描述。

(3) “三、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部分,应按上年度申请认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项数进行填写,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填写一张;多个系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可按系列产品填写,每个系列产品填写一张表格;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填写其所属的技术领域,并在“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栏里填上该产品(服务)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描述。

(4)“四、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部分,应正确反映申请认定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其主要产品(服务)和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申请认定企业须提供近三年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构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已归属申请认定企业所有,并提供专利维护费等能证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材料。需经国家知识产权军备案的,必须提供备案证明材料。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

申请认定企业必须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中介机构必须在企业研发项目已单独核算的基础上,根据《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必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年度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三年的申请认定企业按实际经营年限进行审计。

企业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须附上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在职职工名册及在册职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税务师)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鉴证等审计情况可以集中在同一个审计报告中。

4.企业财务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仍然有效,不需要重新鉴证。但各种报告之间存在矛盾的,按无效处理。

二、申报程序

(1)自评。申请认定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及《工作指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企业自评表(附件1),并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2)初审。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对辖区内的申请认定企业申报材料根据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认定条件逐条进行初审,重点要对企业科技人员比例、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非专项审计内容严格审核,并填写初审意见表(附件2)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汇总表(附件3)。对所得税上缴给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的申请认定企业,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进行初审。

(3)上报。除按要求上报书面材料外,申请认定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上传时间统一由地方认定机构通知,一般为受理时间后的下一周)。

(4)提交材料。

1.《申请企业自评表》一式6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必须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打印产生,一式6份;

3.《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初审意见表》一式2份;

4.企业全套申请材料(申请表及证明附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第2条第3点准备)一式2份。

以上材料连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汇总表》电子版由申请认定企业所在地的认定工作办公室统一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受理时间

201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受理。具体受理时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