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17年度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根据《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第153号令)、《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温市科发〔2015〕36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2017年科学技术奖申报奖项包括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项目成果(以下简称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涉及军队(包括公安、安全)的,其主要发明、科技创新内容,须经军队(公安、安全)保密部门审查,推荐单位审核后方可推荐申报。
推荐申报温州市科技奖的项目成果须符合《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的要求,并符合如下条件:
1.项目成果主要依托技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已获中国发明专利,并在有效期内;或者,项目主要成果已在2017年2月底前完成成果登记;且未获得省、市科技奖表彰。
2.申报项目成果的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论文(专著)他引情况,须按与主要发现、发明、科技创新的密切程度排序,前3项发明专利、前3篇论文(专著)为推荐项目成果的核心专利、论文(专著),且与推荐书所述主要完成人排序相符合;不得重复使用市科技奖已表彰过的成果项目的专利、论文等支撑材料。
3.作为申报项目成果支撑的专利、论文(专著)、标准,须征得未列入申报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发明人、作者、起草人同意。
4.申报项目成果涉及多个完成单位时,须提供完成单位合作关系的说明,包括合作时间、方式和证明材料等。市外单位或个人与我市合作完成的项目成果,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申报,但主要工作在市外完成的项目成果不得申报。在国外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取得的专利等不得作为申报项目成果的支撑材料。
5.申报市技术发明奖及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开发类项目成果须推广应用2年以上(即要求2013年以来有实际销售业绩),推荐一、二等奖项目成果的销售收入、税收和利润,须提供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符合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要求的审计报告;申报三等奖的项目成果,须提供完成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财务证明。
6.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单位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公益类项目其成果应限于以非营利性和具有社会效益性的项目成果,须推广应用2年以上(即2014年12月31日前推广应用)、用于重大工程的社会公益类项目成果须重大工程试运行2年以上(即2014年12月31日前试运行)、重大工程类项目成果须是竣工验收后实际应用满2年以上的项目成果(即2014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申报一、二等奖项目成果直接经济效益和推广应用情况,须提供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推荐三等奖的项目成果,须提供完成单位核准的证明,如无推广应用,可不填报。
7.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成果的作品须已公开出版发行3年以上(即2013年12月31日前已出版)。
8.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类项目成果须是完成期满1年以上,并经工作验证的项目成果(即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项目成果,须在规划、计划实施3年以上(2013年12月31日前实施)。属于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畴的,不得申报,软科学类项目成果须提供有关部门采纳意见的证明。
9.申报市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类项目成果,论文(专著)须公开发表2年以上(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发表),并须提供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项目成果论文(专著)他引情况报告。
10.财政经费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成果,须提供计划下达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成果验收证明等材料。
11.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食品饮料添加剂、化妆美容品、消防器材、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成果须提交审批、审定证明文件。重大建设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须提供工程验收证书。涉及医学伦理的医药卫生类项目申报时应提交相应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12.化工、冶金、印染等项目成果,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材料。
13.拟推荐项目成果在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推荐单位进行公示且无异议,公示内容要包括推荐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及完成人、主要效益指标等,建议公示推荐书。
14.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作为项目完成人。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项目成果完成人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
1.要求用A4纸统一装订。其中申报项目推荐书一式9份(推荐一等奖成果需提交推荐书25份),申报附件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份、主要完成单位及推荐单位公示文件原件各一份、项目推荐书电子版文件(WORD格式,按附件推荐书模版填写)1份,“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系统软件”生成项目推荐书电子版文件(PDF格式)1份。
2.申报项目推荐书,由申报单位完整填报“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系统软件”生成并输出打印。
3.申报附件材料要编写附件材料目录并与附件材料装订成1册,与推荐书一同上报。
4.所有申报材料概不退回。
三、申报要求
1.推荐项目推荐号由推荐单位管理员负责发放,推荐书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填写,填写必须认真、正确、真实、完整,并由申报软件打印输出。
2.除市科技局下属单位及市直属单位外,其他单位申报材料必须经所辖县(市、区)科技局、市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公示,审查的重点是成果的权属情况及提供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后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大专院校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由院校科研处负责。
3.请向所属推荐单位或市科技局索取2017年市科技奖申报推荐号和验证码后,从市科技局网站窗口链接或直接登录“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网上申报评审软件系统”(网址:http://218.75.30.47:8888/wlsb),认真阅读软件使用手册,按要求录入数据,经审核合格后,打印自动生成推荐书和并导出PDF格式电子文件。
4.凡申报材料不符合上述条件及要求的,在申报单位未纠正前可不予受理。
四、受理
受理时间:2017年3月1日--20日;
受理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光明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楼三楼3006窗口(运管窗口旁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风帆、手机13587556210,张亨、手机13157727667;
推荐软件相关咨询联系人:李杰,联系电话28811925,13356170863,QQ:1139722248;
市科技局联系人:郑卫东、李明霞,联系电话:88962047、88962026;
温州市科技奖推荐申报工作交流QQ群号:468369435。
附件:1.温州市技术发明奖推荐书.doc
2.温州市科技进步奖推荐书.doc
3.温州市科技奖推荐单位及联系方式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月6日
附件3
温州市科技奖推荐单位及联系方式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电话 |
1 |
鹿城区科学技术局 |
庄瑞国 |
88627161 |
2 |
龙湾区科学技术局 |
谷知坚 |
86968776 |
3 |
瓯海区科学技术局 |
麻慕芳 |
88537557 |
4 |
洞头区科学技术局 |
戴志浩 |
63489510 |
5 |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 |
倪岩朋 |
62522403 |
6 |
瑞安市科学技术局 |
戴祥品 |
65839229 |
7 |
永嘉县科学技术局 |
范振中 |
67223832 |
8 |
文成县科学技术局 |
徐聪 |
59026599 |
9 |
平阳县科学技术局 |
潘小丽 |
58193062 |
10 |
苍南县科学技术局 |
黄圣晔 |
68881629 |
11 |
泰顺县科学技术局 |
林继和 |
67582104 |
12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 |
苏义 |
85851829 |
13 |
温州医科大学 |
李星潘 |
86689746 |
14 |
温州大学 |
薛玉香 |
86596013 |
15 |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
陈莉敏 |
86680016 |
16 |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
李丹 |
88332962 |
17 |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温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
祖振华 |
88423975 |
18 |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
姜茜 |
86559564 |
19 |
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温州警校) |
戴灵鹏 |
85108141 |
20 |
浙江省亚热带作物研究所 |
何家骅 |
88534795 |
21 |
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温州海洋研究院) |
蔡景波 |
88232454 |
22 |
浙江省明矾石综合利用研究所 |
李齐春 |
88617003 |
23 |
温州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
郑秀平 |
88580501 |
24 |
市科技局及市直属单位 |
李杰 |
28811925 |
25 |
其他单位 |
李杰 |
28811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