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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的通知》的通知
2018-05-07

各县(市、区)科技局、浙南产业集聚区科技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发改局,各高新技术企业:

    现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督促、指导和协助辖区高新技术企业于5月15日前高质量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数据填报工作。

    联系人:陈怡帆;电话:28811930。



关于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以上高新园区管委会,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新技术企业请于2018520日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按规定要求做好年报填报工作。

二、请各科技局(委)、高新园区提醒、督促辖区有关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注意与高企申请认定数据的相关性,提高报表的填报质量,确保相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三、在填写年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请与当地科技局(委)联系。确实无法解决的,由各市科技局(委)汇总后统一反馈给省科技厅高新处。因年报和信息变更(含更名)无法同时进行,信息变更(含更名)等事宜待年报完成后统一处理。

四、高新技术企业因关停、破产等原因未能填报年报的,请各市科技局(委)汇总注明原因反馈给省科技厅高新处。

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三款: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高新园区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工作,切实高质量地完成年报填报工作。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