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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温州市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绩效考核的通知
2020-05-18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和《温州市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温市科管〔2018〕11号)精神,现就开展2020年度温州市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绩效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截至2019年12月,全市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包括市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重点)研究院(以下简称“研发机构”)。

二、考核内容

结合工作实际,对绩效考核评分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从现有基础、新增投入和产出绩效等方面开展评价(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1.网络申报。研发机构登录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http://kjxm.wzkj.gov.cn),点击“申请项目”-- “申请新项目”--“绩效考核申报”,选择“温州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绩效考核”,在线填报《绩效考核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2.审核推荐。县(市、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对填报的数据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并推荐上报。

3.综合考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研发机构填报的年度数据进行网评(评分标准中第1-7项)。根据网评结果,再组织专家对网评分为60分(含)以上且排名为当年参加评价的研发机构前15%的研发机构进行现场复核(评分标准中第1-8项)和综合评价(评分标准中第9项)。其中,列入复核的省级企业(重点)研究院为参评数的30%、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为参评数的20%。

4.结果公布。网评分为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网评分为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同时,按照现场复核和综合评价的最终考核评分高低排序确定优秀档次,数量为当年参加评价的研发机构总数10%,其中省级企业(重点)研究院为参评数的25%、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为参评数的15%。市科技局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反馈情况,确定、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三、结果运用

1.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研发机构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研发机构。

2.年度考核档次为不合格的研发机构,发函提醒整改,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督导,确保整改到位。

3.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考核的,取消其市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资格,并2年内不予再次备案(认定)。

四、其他要求

1.根据省、市“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为简化办事流程,本次评价前期不用提交书面材料,进入现场复核的研发机构再准备书面材料一式四份。

2.考核周期: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3.各研发机构于2020年6月1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系统于5月20日开放),属地科技部门于6月17日前完成审核推荐。

联系人:市科技局高新处   林  海,88962090;

市工业科学研究院 李晓卫,86589938。


附件:温州市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绩效考核评分标准(2020年版)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 5月13日   

附件

 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绩效考核评分标准(2020年版)

 

序号

评分项目

绩效考核标准

市级企业研发中心

省级企业研发中心

省级企业(重点)研究院

1

研发场地(20分)

有相对集中研发场地,面积100平方米得12分(以下不得分),每增加50平方米得2分,累计最高得20分。

有相对集中研发场地,面积500平方米得12分(以下不得分),每增加100平方米得2分,累计最高得20分。

有相对集中研发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得12分(以下不得分),每增加100平方米得2分,累计最高得20分。

2

研发设备(20分)

有研发仪器设备投入,设备原值累计100万元得12分(以下不得分),每增加50万元得2分,累计最高得20分。

有研发仪器设备投入,设备原值累计500万元得12分(以下不得分),每增加100万元得2分,累计最高得20分。

有研发仪器设备投入,设备原值累计1000万元得12分(以下不得分),每增加100万元得2分,累计最高得20分。

3

销售收入增幅(10分)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增幅达10%6分(以下不得分),每增加10%1分,累计最高得10分。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增幅达10%6分(以下不得分),每增加5%1分,累计最高得10分。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增幅达5%6分(以下不得分),每增加2%1分,累计最高得10分。

4

研发投入(20分)

有研发投入,规上企业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3%12分,3%及以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2分;规下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5%12分,5%及以上每增加2个百分点加1分,累计最高得20分。

有研发投入,规上企业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得12分(以下不得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累计最高得20分。

5

研发人员(10分)

专职研发人员达到10人得6分、每增加5人加1分,累计最高得10分。

6

科研项目(10分)

年度实施科研项目每项得2分,累计最高得10分。

7

知识产权(10分)

年度申请和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类知识产权的,每项分别得3分、5分;申请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类知识产权的,每项分别得0.5分、1分,累计最高得10分。

8

加分项(10分)

依托单位年度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含培育)加3分;主持制(修)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每项加5分,参与制(修)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每项加3分;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98分,获省科技进步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76分;年度引进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以上高级人才1人加2分。累计最高得10分。

9

综合评价(10分)

结合研发人员结构、机构负责人情况、内部管理及研发工作规划等,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