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温州市鹿城区国信大厦4楼。
第三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是经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开办资金50万元,由财政资助。
第五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宗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服务科技创新,服务社会进步。
第六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业务范围:
(一)具体承担温州市自创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温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开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环大罗山科创走廊发展规划、建设的研究和评估;
(二)承担国际国内科技与人才合作交流,开展高层次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和集聚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科技专项(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等相关服务;
(四)承担科技金融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工作,推进技术市场建设,负责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
(五)完成温州市科学技术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业务主管部门: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第八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的权利:
(一)提出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党支部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核准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的义务:
(一)支持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开办中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中心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办中心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二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党支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兼),保障党支部工作经费,为党支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党支部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七条 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支部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可设置工会、妇女小组、团支部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中央、省、市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上级主管部门和主要领导重要决定、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确定本中心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审定年度工作计划、目标、重点工作安排等,听取主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落实措施;
(四)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五)其他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三)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四)会议记录完整存档,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5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综合科。负责财务、资产、内审、文书、会务、宣传、安全等工作;负责党建、人事工作;负责内部考核考绩、工作档案资料、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建设服务科。负责开展“一区一廊”发展规划研究,协助组织实施发展规划,落实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收集、汇总和评估“一区一廊”发展评价指标,优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负责推广“一区一廊”先行先试政策,开展政策实施效果的调研评估;
(三)科技合作与人才服务科。负责开展国际国内科技与人才合作交流,加强对外科技合作“走出去”和“引进来”,协助做好科技外事服务工作;负责开展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服务,协助组织举办国内(境)外科技人才招才引智活动;负责开展全市科技管理部门、科技企业、科技平台等相关人员能力提升培训等工作;
(四)科技平台与企业服务科。负责科技研发平台、孵化平台、产业平台建设事务性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省科技型企业及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申报、推荐、认定和统计等事务性工作,开展惠企政策、企业申报等培训工作;负责各类科技专项(项目)的中期检查、验收及科研诚信管理、科技专家库建设管理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完成相关企业、人才、平台和项目绩效评估工作;
(五)科技金融与成果转化科。负责开展技术交易平台的建设,组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举办科技成果交易活动、创新创业赛事等。负责开展科技项目、人才和资金等信息对接工作,协助做好科技企业投资、信贷、担保和保险等科技金融服务;负责开展科技金融政策体系、科技金融服务模式、科技金融产品创新等研究,负责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工会委员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对中心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方案、重大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职称聘任、劳动保护措施和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等方式,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及党支部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核准。
(五)章程报送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温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