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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尤飞宇:加快推进公司律师制度建设为民企保驾护航
2019-02-11

“民企公司的合法权益,需要‘律政先锋’的保驾护航。”1月29日,省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长尤飞宇在省“两会”审议两院工作报告上的建言,引起了企业界代表的共鸣。

尤飞宇说,无论是去年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三个不变两个不动摇四个重要,还是我们此次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旗帜鲜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都一再表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但现实中,层出不穷的法律纠纷案件,已严重威胁到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谈及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案例,尤飞宇痛心疾首。

他指出,当前民企内部一些“不良”分子,想尽办法“钻法律的空子”,堂而皇之地成为企业的蛀虫病毒,企业主们却办法不多。为不让民营企业成为“法外之地”,需要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律师制度建设,建立一支由内部律师团队组建的“正义之师”,防范企业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作为企业界的人大代表,尤飞宇对公司律师制度建设很是关注。他介绍,为满足民企在当前发展阶段对法律实践和法律服务的实际需求,2017年11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司法厅于2018年元月出台了《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39条明确提出公司总部在浙江的大型民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公司律师工作。

尤飞宇坦言,这些文件的出台为推动民营公司律师制度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然而,受到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和限制,使得民营企业即使有法务人员,但在从事民事、行政案件代理时,也只能以公司员工名义作为代理人,不能享有律师的权利义务,如无法阅卷、查询资料、询问当事人、查询银行账户及申请调查令等,显然这不利于保障民营企业在案件审理中的权益。

如何建立起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公司律师制度体系?如何引导民企在法制环境中全方位构筑安全风险防线,形成一流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尤飞宇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尽早制定出台实施办法。2012年,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废止了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建议尽快制定颁布新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对公司设立律师部的名称,律师事务部与所在公司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工作职责和独立性问题,与律师法规定的事务所设立的衔接,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如何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有选择性地开展民营企业试点。尤飞宇指出,当前,民企的公司律师制度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尚未有成熟经验和范例,可在调研分析基础上,由司法厅出台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大型民营企业的标准,让符合条件的民企公司先行先试。同时,他还进一步建议,温州作为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发展的先行区,对民营经济发展推行特殊政策,在温州先行推广民企公司律师更有可行性和示范作用。

三是为公司律师提供切实的待遇保障。尤飞宇表示,要明确民营公司律师的待遇标准,使其区别于社会律师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同时鼓励实行公司律师的企业建立区别于其它管理者的薪酬体系,提供切实的福利待遇保障,确立律师部的独立核算制度。

此外,尤飞宇提到,对民营公司律师执业范围可以扩展到浙江省外本企业关联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律师身份在浙江省代理企业员工本人或直系亲属的私人法律纠纷,经公司批准同意,并可按市场标准的40%收取费用,这样既可以降低员工可能支付的高额律师费用,也是合理优化配置资源、保障公司律师待遇的有效途径。(一舟  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