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第二条 性质: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温州地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其他支持发展高新技术的相关单位、中介机构、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界有影响力的专家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服务企业的精神,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为重点,搭建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在落实政策、信息交流、推动合作、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发展趋势,明确发展方向,制定战略目标,为政府制定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规划、政策提供建议与意见;
(三)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宣传科技政策,组织调查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维护高新技术企业应有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帮助会员争取并贯彻落实有关政策;
(四)组织开展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广泛开展对外学习并组织国内外的经济技术考察,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五)组织和举办各种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培训、讲座,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形式。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温州地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老办法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企业;
(三)其他支持发展高新技术的相关单位、中介机构;
(四)温州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界有影响力的专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配合协会开展各项工作业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违反本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因停业、破产,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审议理事、副秘书长的增补变更;
(七)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遇重大或紧急事宜需要磋商,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政治素养;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本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公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社团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的会员;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六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设立专家委员会,邀请会员单位、各大院校、科研机构等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学者、专家加盟,为会员单位及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科技咨询、产业提升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及主管单位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等级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